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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 奉贤区待问中学(暂定名)
批准文号 沪府土[2018]227号
批准日期 2018-06-13 00:00:00
行政区划 奉贤区
项目位置 东至西渡小学,南至顾茂堂港,西至东风路,北至西闸路
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
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
沪〔奉〕征地补告[2018]第031号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》和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[2018]22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,现将拟定的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公告如下:

一、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:

西渡街道灯塔村鸿宝15组、灯塔村鸿宝2组、灯塔村鸿宝3组、西渡镇人民政府(村队组);征收农用地 29005.3平方米、建设用地 99平方米、未利用地 21.7平方米,合计征地面积 29126平方米。

二、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、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:

土地补偿费标准,按 《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〔2017〕321号)执行,标准为西渡街道办事处 农用地77.7 元/平方米,非农用地77.7 元/平方米 ,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支付方式为 转账。

三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、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:

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《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[2017]321号)执行,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,支付方式为转账

青苗补偿标准按《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〔2017〕321号)执行,标准为西渡街道办事处 镇粮棉地4.2 元/平方米,蔬菜地6.6 元/平方米 元,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,支付方式为转账

四、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(单位:平方米,元)

序号

被征地村组

被征地面积

土地补偿费

青苗补偿

地上附着物补偿

非居住房屋(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)

其他

小计

1

西渡镇人民政府

99

7692.3

0

0

0

0

7692.3

2

灯塔村鸿宝15组

1750.4

136006.08

11183.7

0

0

0

147189.78

3

灯塔村鸿宝3组

2693.5

209284.95

6891

0

0

0

216175.95

4

灯塔村鸿宝2组

24583.1

1910106.87

42060.78

0

0

0

1952167.65

5

奉贤区西渡街道灯塔村鸿宝15、2、3组

0

0

0

663096.09

0

0

663096.09

合计

29126

2263090.2

60135.48

663096.09

0

0

2986321.77

五、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(共同举办企业)补偿的,详见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》。

六、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。

七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,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,即 2018年8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,送达 规土局二所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作无意见。

八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,请于 2018年8月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,送达 规土局二所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作放弃听证。

九、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在征求意见后,报 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25条规定,征地补偿、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。

特此公告。

联系人: 沈玉英 联系地址: 南桥房地大厦1403室

联系电话: 57186741 监督电话: 57182031

上海市 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

2018年7月30日

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沪〔奉〕征地补告[2018]第031号
    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》和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[2018]22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,现将拟定的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公告如下:
一、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:
 西渡街道灯塔村鸿宝15组、灯塔村鸿宝2组、灯塔村鸿宝3组、西渡镇人民政府(村队组);征收农用地 29005.3平方米、建设用地 99平方米、未利用地 21.7平方米,合计征地面积 29126平方米。
二、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、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:
土地补偿费标准,按 《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〔2017〕321号)执行,标准为西渡街道办事处 农用地77.7 元/平方米,非农用地77.7 元/平方米 ,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支付方式为 转账。
三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、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:
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《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[2017]321号)执行,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,支付方式为转账。
青苗补偿标准按《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〔2017〕321号)执行,标准为西渡街道办事处 镇粮棉地4.2 元/平方米,蔬菜地6.6 元/平方米 元,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,支付方式为转账。
四、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(单位:平方米,元)

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(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) 其他 小计
1 西渡镇人民政府 99 7692.3 0 0 0 0 7692.3
2 灯塔村鸿宝15组 1750.4 136006.08 11183.7 0 0 0 147189.78
3 灯塔村鸿宝3组 2693.5 209284.95 6891 0 0 0 216175.95
4 灯塔村鸿宝2组 24583.1 1910106.87 42060.78 0 0 0 1952167.65
5 奉贤区西渡街道灯塔村鸿宝15、2、3组 0 0 0 663096.09 0 0 663096.09
    合计 29126 2263090.2 60135.48 663096.09 0 0 2986321.77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五、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(共同举办企业)补偿的,详见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》。
六、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。
七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,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,即 2018年8月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,送达 规土局二所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作无意见。
八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,请于 2018年8月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,送达 规土局二所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作放弃听证。
九、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在征求意见后,报 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25条规定,征地补偿、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。
特此公告。
联系人: 沈玉英 联系地址: 南桥房地大厦1403室
联系电话: 57186741 监督电话: 57182031

上海市 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
2018年7月30日